NEWS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运用企业享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9〕131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运用电厂运用该公司旋窑水泥出产过程中发生的余热发电,其出产活动虽契合《资源综合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则规模,但由于旋窑余热运用电厂归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应所属公司运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而,旋窑余热运用电厂运用该公司旋窑水泥出产过程中发生的余热发电事务不能享用资源综合运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