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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施行法令) 有关规则,经国务院同意,财务部、税务总局、开展变革委发布 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履行《目录》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首要原 资料,出产《目录》内契合国家或职业相关规范的产品获得的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用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质料的份额应契合《目录》规则的技术规范。
二、企业一起从事其他项目而获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隔核算,没有分隔核算的,不得享用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契合施行法令和《目录》规则规模、条件和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享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依据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状况,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开展变革委等有关部门当令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同意后对《目录》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