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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2020年11月26日取得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申报材料中,技术负责人李洪强完成业绩“沧州市城市之光老旧小区整治项目屋面防水工程”和“沧州市锦绣家园屋面防水工程建设项目”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行为。我厅于2021年3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冀建告字〔2021〕7号),你公司于当日签收,并向我厅书面陈述。经研究,陈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以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资质证书号D213160763)的行政许可,且你公司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