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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争议也应当依循上述法律规定处理,不过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更有利问题的解决,因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家进行仲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