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10月2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公告,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为国家标准。该规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规范第2.0.2条规定了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第3.1.1条规定了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国务院根据《建筑法》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如何理解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防水材料耐久性和防水工程保修年限呢?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第2.0.2条规定,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
设计工作年限是在《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提出的,在该通用规范的起草说明中对设计工作年限进行了定义: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通用规范该第2.2.2条规定了工程结构的最低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在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又对设计工作年限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即‘设计使用年限’。在2021年实施的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术语》ISO 8930中特别说明,design service life和 design working life 是等价的两个术语。‘设计工作年限’主要是指设计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的服役期限,并不意味着结构超过该期限后就不能使用了。因此,本规范将该术语统一为‘设计工作年限’以更准确表达其含义。”《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第2.1.5条术语、《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第2.1.9都使用了设计使用年限名词,其定义均为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因此设计工作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一规定的时间段内,只需要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工作年限。
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对该竣工工程负责保修的期限。保修期的时间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是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修理工作的费用,如果是属于施工时所用的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忽略或未遵守合同规定义务,则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维修是属于其他原因,如工程业主在使用中的损坏,则其费用应核实后作为附加工作由工程业主支付。工程的保修期满,经工程业主最后验收合格,由业主工程师签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确认书。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1 耐久性的定义耐久性是指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抵抗各种自然因素及有害物质长期作用,能长久保持其原有性质的能力。是衡量材料在长期使用条件下性能保持能力的一项综合指标,包括抗老化性,耐化学腐蚀性,抗风化性,抗冻性等。
3.2防水材料耐久性降低的机理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会与周围环境和各种自然因素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作用。3.2.1 物理作用一般是指干湿变化、温度变化、冻融循环等。这些作用会使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等无机防水材料发生体积变化或引起内部裂纹的扩展,而使材料逐渐破坏,如混凝土、砂浆的热胀冷缩等。3.2.2 化学作用包括紫外线照射,酸、碱、盐等物质的水溶液浸蚀及臭氧等有害气体的侵蚀作用。这些侵蚀作用会使材料逐渐变质而破坏,如有机防水材料的老化,混凝土、砂浆的腐蚀、碳化,钢筋的锈蚀等。3.2.3 生物作用是指菌类、昆虫等的侵害作用,包括使材料因虫蛀、腐朽而破坏,如木材的腐蚀、有机防水材料的霉变等。实际工程中,材料往往受多种破坏因素的同时作用。材料的耐久性实际上是衡量材料在上述多种作用下,能长久保持原有性质而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性质。
3.3防水材料耐久性的判断由于耐久性是防水材料的一项长期性质,所以对耐久性最可靠的判断是在使用条件下进行长期的观察和测定,这样做需要很长的时间。通常是根据使用要求,在试验室进行快速试验,并据此对耐久性做出判断。防水材料的耐久性检测有各方面多方面,一般有热老化性能、臭氧老化性能、酸碱盐等化学介质中的稳定性能等的检测,和模拟自然气候的光、热、氧、湿气、降雨等方法的人工气候老化试验。
3.4防水材料耐久性和防水层耐久性防水材料耐久性和防水层耐久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水材料的耐久性一般是指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是标准试件和稳定的试验条件下检测的结果。防水层耐久性一般是指工程应用中防水层性能的保持能力,除了前述的降低防水材料耐久性的各种作用外,防水层厚度对防水层耐久性有很大的影响,较厚的防水层其使用的耐久性更长。
3.5 提高防水层耐久性的措施3.5.1 根据所处的环境合理选择材料不同的防水材料对环境作用因素的抵抗能力不同,如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耐紫外线能力比聚氨酯防水涂料强,但是耐水性就不如聚氨酯防水涂料。3.5.2 增强自身对外界作用的抵抗能力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等无机防水材料,通过提高材料的密实度,减少内部的孔隙和毛细通道,可以减少外界作用向内部的渗透,提高自身对外界作用的抵抗能力,增强材料的耐久性。有机防水材料通过增大分子链长度、改变分子链组成结构或材料的微观结构等方式来提高材料自身的耐久性。3.5.3 采取保护措施使防水层与外界相隔离通过各种保护措施,使防水层避免或减少对耐久性有影响的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如屋面工程中,在防水层上增设细石混凝土或砂浆保护层,使防水层免于阳光的照射,减少臭氧的侵蚀。地下工程中的有机材料防水层和在屋面使用时的耐久性也会有很大的不同。
4 小结(1)保修期与设计工作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与绝大多数产品一样,工程防水的保修期是大大低于设计工作年限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是最低保修期,即在不违反最低保修期规定的前提下,业主和承包商可以约定工程项目的防水保修期。(3)防水材料的耐久性是确定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因素。设计工作年限与防水层的耐久性关联性更大。防水层的耐久性取决于防水材料的耐久性、防水层的使用环境、防水层的保护措施等。作者丨张文华(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授,教授级高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