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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官网app登录最高检发布“护企”典型案例指引民营企业“经营好”

2024-10-10 05:55:18 | 来源:M6米乐最新下载地址 作者:米乐M6官方网站

  近日,为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梳理总结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编写并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这10个案例既包括涉民营企业的裁判结果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也包括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全方位展示了新时代民事检察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实践,对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青岛甲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案,杭州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与易某等消费者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谢某与王某华、泰州市甲钢结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菏泽市甲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南安市甲建筑公司与福建乙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河北甲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辽阳市乙物资贸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韦某勇、黔东南州乙建设投资公司与独山县丙小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郑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西安甲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重庆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乙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跟进监督案。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地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深刻把握本批典型案例的监督要义,通过精准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的有效监督,从而更好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立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稳预期“留得住”,有信心“经营好”。

  今后,检察机关将围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持续加强高质效案例的培育与发布,不断向社会推出更多不同类型的“检察护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出明确要求。为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贸易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制品等。

  2017年4月24日,甲贸易公司与武汉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建设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贸易公司向乙建设公司供应钢材,自甲贸易公司送货日期满3000吨,乙建设公司需付部分资金给甲贸易公司以便工程进度不受影响,送货当日起以月息1.8分开始计算货款利息,最迟按单笔满6个月付货款和利息的60%,余款40%及利息分两次在一年内付清;甲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应承担由此给乙建设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建设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如期结算货款及利息,否则甲贸易公司有权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2019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形成对账结算单,载明“欠本金合计6427807.86元,欠利息合计5207304.72元”,乙建设公司在对账结算单上签章确认。2020年1月17日,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钢材款10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钢材款。甲贸易公司遂于2020年4月9日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陂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货款6428220元、利息5207304.72元,以及迟延支付货款、利息的违约金。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乙建设公司向甲贸易公司支付货款542822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5207304.72元及2020年1月1日之后货款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甲贸易公司向黄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陂区法院依法向乙建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调取乙建设公司的房产、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黄陂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乙建设公司名下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存款;有房产3套登记在乙建设公司名下。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扣划乙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并对三处房产办理轮候查封。黄陂区法院认为,该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发现的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甲贸易公司;对乙建设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轮候予以查封,但该院暂无处置权;现乙建设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经法院向甲贸易公司送达财产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甲贸易公司亦未提交乙建设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黄陂区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甲贸易公司多次向法院信访投诉,案件执行始终未取得进展。

  受理情况。湖北省武汉市委政法委在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黄陂区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执法问题,于2022年7月7日将该法律监督线索交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办理。武汉市检察院调查过程中,甲贸易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监督,武汉市检察院对本案立案审查。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核实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的财产状况,遂开展如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根据甲贸易公司提交的乙建设公司2020-2022年位列武汉市民营企业100强榜单线索,前往评选单位武汉市工商联合会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乙建设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为513693万元、517465万元、562433万元,并查明乙建设公司以上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均由武汉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二是前往武汉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乙建设公司财务审计状况,核实乙建设公司营业收入和资产情况。三是前往银行调查乙建设公司银行流水明细。查明乙建设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20年10月30日资金余额2094588.33元,当日黄陂区法院从该账户扣划128万元,并作出执行裁定,解除了对该账户的冻结,此时账户余额尚有814588.33元。且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5月7日,该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单笔超过5万元),金额高达3400多万元。四是核实甲贸易公司提交的乙建设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发现乙建设公司在武汉众邦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24日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单笔超过5万元),金额合计高达3800多万元;乙建设公司太阳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2年9月27日有多笔大额资金汇入(单笔超过5万元),金额合计高达6200多万元。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陂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在仅划扣被冻结银行账户金额128万元、尚有债权81万余元未执行时就解除被冻结银行账户违法,在被执行人明显存在多处财产情况下未经调查,径直以穷尽调查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遂于2023年1月17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出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武汉市中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3年4月8日作出复函,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已恢复执行。目前甲贸易公司已收到执行款588万余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如法院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会导致债权人手持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合法债权,同时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中,甲贸易公司作为中小微民营企业,虽已取得法院胜诉判决,但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导致甲贸易公司因判决执行不到位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经营发展受到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围绕被执行人乙建设公司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该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依法开展监督,破解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5年5月1日,黄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胡某汉、担保人青岛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置业公司)、担保人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胡某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16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利率为月息2.1%,每月三十日前支付当月利息,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8月1日,黄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甲置业公司、担保人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52847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利率为月息2.1%,每月一日前支付当月利息,担保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借款人和担保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2015年12月,黄某将胡某汉、甲置业公司、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某龙诉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泊头市法院)。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主要内容为:胡某汉、甲置业公司、山东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胡某龙共同偿还黄某借款本金22184700元、利息339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

  2016年4月,黄某向泊头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23日,泊头市法院委托河北乙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评公司)对甲置业公司在建项目进行评估,乙评公司同日到项目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开展评估作业。2016年5月27日,乙评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项目土地评估价值为2274.6万元。2016年6月6日,甲置业公司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提交其2014年2月份委托青岛某不动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包含上述7582平方米的同一地块(9707平方米)评估的土地估价报告一份,该报告评估金额为14376万元。泊头市法院将该异议转交乙评公司复核。2016年6月12日,乙评公司作出其评估结论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2016年7月25日,泊头市法院组织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导致流拍。2016年7月28日,黄某申请以拍卖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同日,泊头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甲置业公司用其名下的土地抵偿2274.60万元债务。2016年8月1日,泊头市法院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宗土地已执行完毕。

  甲置业公司不服,向泊头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泊头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请求。甲置业公司申请复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沧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复议申请。

  受理情况。2019年10月14日,甲置业公司以该案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泊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主要理由是泊头市法院将在建工程按一般土地评估、涉案土地的容积率明显有误。泊头市检察院审查后以本案案情复杂为由报请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沧州市检察院)办理。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以下事实:一是评估报告将在建工程按照一般土地评估错误。经检察机关调阅该案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卷宗及执行卷宗,发现执行卷宗内乙评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评估作业时拍摄现场照片,可见案涉项目土地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而是在建工程。在建工程的价值不仅包括土地价值,还包括已经投入建设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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