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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失效。拜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处理问题告诉如下:
一、本告诉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则的资源作为首要原材料,出产国家非约束和非制止并契合国家及职业相关规范的产品获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分按《目录》规则确定的出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能进行确定的企业),获得《资源综合利用确定证书》,可按本告诉规则请求享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确定程序,按《国家开展变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舞的资源综合利用确定处理办法〉的告诉》(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则履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分确定获得《资源综合利用确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告诉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从头处理确定并获得《资源综合利用确定证书》,方可请求享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获得的收入与出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获得的收入没有分隔核算的,不得享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六、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存案处理。存案处理的详细程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则履行。
七、享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运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契合《目录》规则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并中止享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八、企业实践运营状况不契合《目录》规则条件,选用诈骗等手法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许因运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契合享用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九、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践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查看。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分确定有误的,应中止企业享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确定部分和谐交流,提请纠正,现已享用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可根据本告诉拟定详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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