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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质保期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5年黑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建质[2015]9号),对建设工程质保期的计算有相关规定,其中第十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房屋建筑工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保温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桥梁、隧道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净水厂等公用构筑物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起始时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对用户质量保修的起始时间,从建设单位将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用户并办理完毕交付手续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保修期内实施保修的工程部位,其保修质量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经建设单位组织保修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实施保修后的工程部位保修期限应参照第十七条规定从保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